摘要:身份的重要性在于群体成员的“我者群体”身份越强烈,越容易促使其加强“我者群体”与“他者群体”之间的区别,并导致对“他者群体”的歧视乃至排斥。目前中国在参与北极事务过程中被一些国家赋予的“非北极国家”等身份,是“北极国家”对参与北极事务的国家群体进行分类的结果,导致“非北极国家”的参与遭受质疑。中国政府于2015年冰岛“北极圈论坛”大会上首次向国际社会强调自己作为“北极利益攸关者”的身份。以“利益攸关者”展现自己并参与北极事务,有助于打破“我者—他者”二元身份逻辑,突破既有的“北极国家—非北极国家”二元对立划分方式。加强在“利益攸关者”这一集体身份下的认同,还有助于推动各方增信释疑、促进合作。身份建构是内在建构与外在承认的统一体。中国符合“北极利益攸关者”的构成标准。中国正在推动“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的内在建构,并积极争取获得更多外在承认。中国还需要努力成为“负责任的北极利益攸关者”。


       近几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北极地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社会对北极事务的关注短期内得到迅速加强。作为深受北极变化影响的国家,中国一直非常关注北极地区的动态,积极参与北极科研与开发。但由于不是地缘国家,中国的参与一度饱受地区国家的质疑乃至排斥,在北极理事会等北极治理机制中,也只能申请观察员的身份,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为应对有关质疑,国内学者相继提出“近北极国家”、“北极利益攸关者”等身份,力图拉近中国同“北极国家”之间的距离,弱化二者的身份差别,进而增强各方在北极事务中的互信与合作。2015年,我国外交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组团参加了在冰岛举行的“北极圈论坛”会议,首次向国际社会强调自己作为“北极利益攸关者”的身份,引起广泛关注。身份为何如此重要,中国为什么需要构建“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究竟什么是“利益攸关者”,中国又何以能够成为“北极利益攸关者”?本文试图结合身份的概念及其建构过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身份的概念及其建构

       身份原本是社会学中的概念,我们对身份的理解主要源自社会心理学家亨利•泰费尔(Henri Tajfel)及其学生约翰•特纳(John Turner)的社会身份理论与自我分类理论。泰费尔将身份定义为:“个人对从属于某一社会群体的认知, 并且群体成员资格对其具有情感和价值意义,”他还指出:“社会分类、社会比较和积极区分原则是建立社会身份的基础。”特纳在社会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自我分类理论,即人们会自发对事物进行分类,而在对他人分类时会区分出内群体和外群体,这一理论将自我分类视为自我与群体互动的最基本条件。乔纳森•默瑟(Jonathan Mercer)将上述二人的理论总结为:“人们在采取合作或冲突的行动前,需要认知自我和他者,这便要求我们对自我和他者进行分类,分类作为一种认知活动,意味着需要对不同群体进行比较,人们渴望获得积极社会身份的情感,在上述比较过程中被逐渐转变为对‘我者群体’的好感,认为‘我者群体’优于‘他者群体’,从而在情感上更加倾向于‘我者群体’,这进一步促使人们更加愿意强化二者之间的区别,同时通过强化这种区别提升自尊。因此,群体成员的‘我者群体’身份越强烈,越容易促使其认同并强化‘我者群体’与‘他者群体’之间的区别,并歧视‘他者群体’。”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身份与认同概念逐渐被引入国际政治研究领域,成为建构主义的核心内容。建构主义认为,行为体的身份影响偏好,偏好界定利益,利益决定行为,国家身份在国际政治领域的重要性得到认可。这一时期,学界对身份与认同进行过大量讨论,形成的概念有数十种之多。尽管对身份的定义非常多,然而我们发现这些定义始终没有脱离泰费尔和特纳理论的核心内容,如对人或事物进行区分的需要,进而形成“我者—他者”区别,“他者”成为建构“我者”身份的需要,以及群体内成员对“我者群体”的认同高于“他者群体”等基本内容。据此,这一概念事实上也暗含着中华文化中“名正言顺”的哲理。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群体外成员建构或者融入“我者群体”时,在某种意义上即意味着为自身进行“正名”,进而更好的参与属于群体成员的共同事务。

       温特认为,“两种观念可以进入身份,一种是自我持有的观念,一种是他者持有的观念。身份是由内在和外在的结构建构而成的。”这表明,身份建构是内在建构与外在承认的统一体,二者缺一不可。迈伦•阿罗诺夫(Myron J. Aronoff)将行为体的身份区分为主观身份和客观身份,主观身份指行为体对自身的认知,客观身份独立于主观认知,更多从客观社会事实层面对行为体进行判定。主观身份与客观身份紧密联系,客观身份在一定程度上是主观身份的前提。外在承认取决于行为体间的权力关系、他者对既有身份留恋程度以及建构者持之以恒的努力等因素。结合上述学者观点,我们将身份建构过程概括为:成功的身份建构需要内在建构与外在承认的统一,就内在建构而言,取决于主观和客观两种因素,外在承认则取决于双方的权力关系、他者对既有身份的留恋程度以及建构者持之以恒的努力等因素。

二、中国既有北极身份及构建新身份的原因

2.1 中国既有北极身份

      2007年俄罗斯“北冰洋海底插旗事件”让本已发酵的北极热迅速升温,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焦点。2013年中国被接纳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身份问题逐渐受到更多关注。已经提出的北极身份包括“北极圈外国家”、“非北冰洋沿岸国家”、“北极理事会观察员”、“近北极国家”以及“非北极国家”等,而其中又以使用“非北极国家”和“近北极国家”这两种身份者居多。“近北极国家”常见于中国官员、学者的表述以及官方媒体中,国外官员、学者则多使用“非北极国家”一词。

(1)非北极国家

    “非北极国家”是与“北极国家”相对应的一个身份,“北极国家”指其领土自然延伸到北极圈内且环绕北冰洋的国家,“非北极国家”则是除“北极国家”外的其他所有国家。这两个词汇较早见于1996年北极理事会成立时发布的《渥太华宣言》中,这份文件以“北极国家”一词指代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俄罗斯、瑞典以及美国八国,故有时也以“北极八国”代称,这八个国家为北极理事会成员国。这份文件第3节提到:“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地位向‘非北极国家’开放。”此后,2013年在基律纳召开的北极理事会高官会议通过的报告中,包含的两个附件:《北极理事会程序规则》以及《北极理事会观察员手册》的定义部分,均未对上述“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内涵进行更新,不同之处在于其对“北极国家”与“观察员”在北极理事会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作为“非北极国家”的观察员权利受到更加严格限制。近年来,“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的称呼逐渐被国际社会接受并广泛使用。随着北极事务日趋升温,国内外学者、官员使用这一词汇的频率相应增加,使得仅以实际地理状况为基础的“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之间的划分正逐渐超出其本意,进而形成一种明显的“我者—他者”身份差别,二者的身份距离无意间被人为增大,导致部分域内国家歧视乃至排斥域外国家对北极事务的参与,成为阻碍域内外国家开展合作的重要因素。

(2)近北极国家

       对北极事务感兴趣的域外国家局限于“非北极国家”身份,在参与包括北极理事会在内的北极事务时,常被视为“外来者”,按照规则基本上只能旁听而没有表决权。“近北极国家”的提出,暗示中国与其他距离更为遥远的“非北极国家”之间的区别,意在拉近与“北极国家”的身份距离,是有意突破“非北极国家”身份局限的一种积极尝试,因此具有更好的针对性。然而,判定“近北极国家”的标准却比较模糊,国内学者柳思思在论证这一概念时指出,判定一国是否属于“近北极国家”的标准包括地理位置上属于北半球国家、地缘政治上与北极密切相关、经贸上高度关注北极航道三项,其模糊性主要体现在:“近北极国家”身份面临究竟如何判断“远近”的问题,地缘政治上与北极密切相关一项中的“密切”以及经贸上高度关注北极航道的“高度关注”亦缺乏相应标准。中国人民大学王新和博士曾指出,“近北极国家”包含“北极国家”这一概念,可视为后者的衍生品,因此并未突破“北极国家”框定的游戏规则。即便如此,这一身份依然面临着能否被“北极国家”接受的不确定性。部分国外学者使用“虽然距离遥远,但中国声称自己是‘近北极国家’”来表达其疑虑,还有一些学者甚至担忧这一身份的提出表明中国将挑战北极地区现状,由此可见,“近北极国家”身份尚面临质疑。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相较在北极地区拥有领土的域内国家,中国的最北端与北极圈仍然相距约900英里(约1448千米),因此仅仅在地理的意义上强调与其他距离更为遥远的“非北极国家”之间的区别,并不能为自身参与北极事务提供更多合法性。事实上,虽然在北极圈内没有领土,但由于领土最北端距北极圈仅320海里(592千米),英国认为自己是距离北极最近的国家,因此亦自视为“近北极国家”。同英国相比,中国距北极圈的距离显然更为“遥远”,既然有比中国更加靠近北极圈的“非北极国家”,中国通过凸显自己同更为遥远的国家之间的差别来论证自身“近北极国家”身份的合理性,便很难不受外界质疑。此外,目前也只有中国和英国明确表明自己是“近北极国家”,包括日本、韩国、德国以及法国等在内的更多域外国家对这一身份反应相对冷淡,据此,这一身份也面临能否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问题。

2.2 中国构建新北极身份的原因

       当今国际社会的发展,早已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新局面,从某种程度上讲,任何地区事务都与全球发展紧密相关,这一点尤其明显的体现在北极事务中,北极事务兼具地区属性与全球属性。一方面,造成北极地区众多问题的根源并不在本地区,而在北极地区之外;另一方面,包括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北冰洋中心区公海渔业管理、北极地区可持续发展等在内的北极事务,其影响具有全球性,因此国际社会有权利、也有义务参与这些事务,共同合作以应对这些问题。美国联邦政府也将其担任北极理事会轮值主席国期间的工作主题定为“同一个北极:机会共享,挑战共对,责任共担”。美国官员曾多次表示欢迎中国、印度等国家参与北极事务,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人类面临的威胁与挑战。中国近几十年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国际地位随之提高,崛起后的中国将在全球治理中扮演什么角色,成为中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中国威胁论”、“修昔底德陷阱”等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便是国际社会对崛起后中国身份不确定性的担忧。因此,中国需要通过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角色,增信释疑,获得更多的认同和合作。就北极事务而言,中国也面临着回答“我是谁”的问题,并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将在该地区发挥怎样的作用,承担怎样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在参与北极事务过程中被赋予的身份,如“非北极国家”、“近北极国家”、“北极圈外国家”、“非北冰洋沿岸国家”等,蕴含着无法改变的地理状况这一事实,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些身份始终难以脱离作为“北极国家”的“他者”定位功能,因此,不能简单的从地理事实视角看待这些身份。从身份的概念出发考虑,“非北极国家”本身便是“北极国家”对参与北极事务的国家群体进行分类的结果,“北极国家”是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俄罗斯、瑞典以及美国这八个国家形成的“自我群体”的代名词,而“非北极国家”则是除以上八国之外的“他者群体”的代名词。集体身份越强烈,集体内成员同集体外成员的“我者—他者”区别就越明显。一些“北极国家”试图通过强化这种“我者—他者”区别,增强对“北极国家”这一“自我群体”的认同与情感,并期望通过不断加强“北极国家”之间的合作,排斥“非北极国家”对北极事务的参与。就北极理事会而言,2011年以来“北极国家”通过主导理事会的机构改革和角色定位转变,进一步夯实了“北极国家主导、原住民全程参与、非北极国家无实权”的等级关系。加拿大在担任北极理事会轮值主席国期间对“非北极国家”参与便讳莫如深,其主导成立的北极经济理事会也未给予“非北极国家”更多关注。俄罗斯对中国等“非北极国家”参与北极事务抱持异常复杂的心态,一方面对这些国家的参与戒心重重,如反对印度提出的修改北极理事会决策程序的建议,以避免其权利受到影响,试图将合作对象重点放在北极国家;另一方面又由于其与西方国家关系持续恶化,从而不得不与“非北极国家”就北极开发等事务开展合作,但这并非意味着俄罗斯已经接受中国等域外国家为“自我群体”的一员。俄罗斯与中国的合作,一定程度上依然受其与西方国家关系影响,一旦俄罗斯与西方国家关系转暖,中俄合作的良好态势或将受到影响。身份建构是内在建构与外在承认的综合过程,然而在“非北极国家”身份的形成与发展中,更多的表现为域外国家被“北极国家”贴上“非北极国家”标签,这些国家本身并无意愿获得这一身份,因此在“非北极国家”身份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始终缺乏身份所有者的积极认同。相反,由于这一身份导致域外国家在参与北极事务时面临被质疑与排斥的境况,若放任这种“我者—他者”身份差异持续下去,最终形成固化心理,将使域外国家在参与北极事务过程中面临更多困难,“非北极国家”群体与“北极国家”群体的矛盾也极有可能增长。

       此外,纵使“北极八国”内部,也存在一个更小的国家集团,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挪威和丹麦(格陵兰岛)五个北冰洋沿岸国于2008年召开有关北极议题的伊卢利萨特会议,便将冰岛、瑞典和挪威排除在外,形成“北极五国”集团。2015年7月这五个国家签署《关于防止北冰洋中心区未经管制的公海捕鱼的宣言》亦将上述三国排除在外,因此这些国家亦需要建构一种新的集体身份,以模糊“北极五国”、“北极八国”之间的界限。

       因此,就北极事务而言,中国需要建构的新身份肩负双重使命。首先需要向地区乃至国际社会表明“我是谁”,以及“我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其次,中国建构的新身份还需承担弱化北极地区已经形成的“北极国家—非北极国家”这一“我者—他者”界限的使命,这意味着新身份也是增强关注北极事务的国家、组织之间情感、信任与合作的方式,从这一层面看,这一新身份也需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与认可,同时这一身份为相关国家、组织参与北极事务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三、中国“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建构

       以“利益攸关者”论述北极事务各参与方,将所有参与方建构到“利益攸关者”这个“内群体”身份中,有助于打破“我者—他者”简单二元身份逻辑,突破既有的“北极国家—非北极国家”对立划分方式;加强在“利益攸关者”这一集体身份下的认同,消解既有“北极国家”对“非北极国家”的歧视,有助于推动各方加强合作;就中国参与北极事务而言,这一身份还可以增强我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合理性。同时,这一新身份有助于建构北极地区国家及人民对包括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等行为体在内的新的角色期待与行为预期,增进双方之间的理解与互信。此外,相较“非北极国家”、“近北极国家”等,“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也更加符合我们对自身利益及行为的界定和预期,促使我们认真思考自己在北极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北极对中国而言不再是遥远的北方,而是关乎我国切身利益且需要我们密切关注的地区。国内学者王新和在2013年便提出过中国作为北极地区“利益攸关者”的身份,随后中国海洋大学孙凯副教授也曾提出过这一身份,然而这两位学者对中国的“利益攸关者”身份并未进行充分阐释。当时,中国的北极身份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一新身份也未能引起国内学术界及官方重视。随着中国对北极事务日趋深入的参与,身份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笔者2015年在“国际极地与海洋门户”网站撰文提出中国应少用“非北极国家”标识自己,而应突出“利益攸关者”、“负责任大国”等形象,随即受到国内外学者、官方广泛关注。外交部王毅部长在第三届“北极圈论坛”大会开幕式上通过视频致辞时指出:“中国是北极的重要利益攸关方,”外交部副部长张明在该大会的中国国别专题会议上作主旨发言时,亦表示中国是重要的“北极利益攸关方”。这表明“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已成为国内政府部门的共识。本节从“利益攸关者”的概念及构成标准出发,首先论证中国“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的合理性,进而结合身份理论,对中国“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的内在建构与外在承认进行分析。

3.1 “利益攸关者”概念及标准

       利益攸关者原本是管理学中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爱德华•弗里曼给出了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任何能够影响公司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公司目标实现影响的团体或个人”,都可称为该公司的“利益攸关者”,此后这一概念得到学术界普遍认可。2005年9月,时任美国助理国务卿佐利克就中美关系发表讲话时,首次提及美国应当敦促中方成为既有国际体系“负责任的利益攸关者”,主张以务实态度对待中国,利益攸关者概念被正式引入国际政治领域,并逐渐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关注。借鉴弗里曼的经典定义,我们可将国际政治中的“利益攸关者”简单定义为:“任何影响一国目标、利益的行为体或事务,或者受该国行为影响的国际社会中任何一方或事务。”

       对本文研究而言,弗里曼给出的“利益攸关者”定义显然过于宽泛,我们无法据此对其进行衡量。这里,我们引入管理学界三位学者罗纳德•米歇尔(Ronald K. Mitchell)、布莱德利•阿格尔(Bradley R. Agle)以及唐娜•伍德(Donna J. Wood)给出的分析框架,对中国的“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进行分析。经过对既有研究的分析与综合,他们提出了成为“利益攸关者”需要满足的三项标准:合理性、影响力以及紧急性。具体而言,合理性标准指行为体是否拥有参与特定事务或获取特定利益的合理权利,并且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规则、价值以及信念等;影响力标准指行为体是否拥有影响特定国际事务或利益的地位、能力、资源和相应手段;紧急性标准指事务发展已经影响到行为体利益,拖延解决将对行为体造成严重后果。有学者认为:“一个有意义的利益攸关者, 至少需要满足以上一项标准,否则就是无效的利益攸关者,不值得重视。”

3.2 中国何以为“北极利益攸关者”

       上文给出了“利益攸关者”的三项标准:合理性、影响力与紧急性。就北极事务而言,中国能否被视为“利益攸关者”?我们将依据这三项标准逐一进行分析。

       首先,中国满足“北极利益攸关者”的合理性标准。当前,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北极地区因其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在全球气候变化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近几年频繁发生的极端天气,与北极气候变暖引起的海冰消融以及大气环流异常密切相关。因此,开展北极科学研究、参与气候变化治理是中国不得不面对的议题。北冰洋海冰消融为北极海上活动提供了可能性,包括对北极航道以及海洋生物资源的利用等。作为全球航运大国以及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参与制定保障海上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的《极地规则》,是中国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北极海洋生物资源利用可能性的增加,使得如何实现北冰洋中心区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防止未受管制的捕捞活动,成为摆在国际社会面前的重要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中国对北冰洋中心区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利用既享有权利也负有国际义务。因此,中国还应积极参与相关海域渔业协定的协商与制定。此外,北极地区还面临着经济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维护原住民合法权益等多重问题,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应当密切关注这些问题,推动北极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此外,中国、欧盟等利益攸关者的参与,也是实现对北极地区更加有效治理的需要。

       就社会规则而言,北极地区相关治理机制可以划分为全球性与区域性两类:就全球性治理机制而言,北冰洋沿岸五国(加拿大、丹麦、俄罗斯、挪威、美国)外长于2008年5月签署的《伊卢利萨特宣言》明确表示:“在外大陆架划界、海洋环境保护、冰封区域、自由航行权、海洋科学研究和其他对海洋的使用等方面,海洋法都为其提供了权利和义务规定,因此没有必要再设置一个综合的国际法律制度来管理北冰洋,”这意味着五国承诺在北极地区遵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海洋法,此外,涉及北极地区的全球性治理框架还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就地区治理机制而言,北极地区形成了包括《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北极理事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主持制定的航运规则等在内的多元治理结构。中国无一例外的参加了上述重要的国际性条约以及国际组织,并努力维护以现有国际法为基础的北极治理体系。除此之外,中国在参与北极事务过程中奉行尊重、合作与共赢的政策理念,具体而言,我们坚持推进探索和认知北极、倡导保护与合理利用北极、尊重北极国家和北极原住民的固有权利、尊重北极域外国家的权利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建构以共赢为目标的多层次北极合作框架等政策主张,致力于推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努力使自己成为北极事务建设性的参与者与合作者。这些均符合北极地区发展的价值理念。

       其次,中国满足“北极利益攸关者”的影响力标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综合实力不断提升,我们以美国为参照系对此进行观察,从国内生产总值、按购买力平价衡量的国民总收入、外贸总额、工业总产值以及国防开支五个指标性数据对两国进行比较。中国在国内生产总值、国防开支两方面目前仍落后美国,不过数据显示两国近十年内的差距明显缩小,2014年中国国防开支已经达到美国的三分之一还多,国内生产总值由2004年不到美国的16%迅速增长为接近美国的60%;在其他三项指标上,中国均于近几年已经超过美国:按购买力平价衡量的国民总收入于2014年超过美国,这是美国自1872年超越英国成为世界第一后,首次有国家超过美国,中国的外贸总额于2013年超过美国,2014年中国的工业总产值已经是美国的126%。与此同时,中国的国际地位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的意愿与能力大幅提升。在此背景下,中国对包括北极事务在内的全球事务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英国前首相布莱尔曾表示:“中国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重要的领导力量,如果没有中国的参与,很多国际大事无法得到解决,不管是经济还是安全方面,中国无疑起到中心协调的角色。”就北极地区而言,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协商北冰洋中心区公海渔业协议、推动北极地区可持续发展以及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制定《极地规则》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的市场、资金乃至技术优势,意味着我国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面拥有相当大的潜力。中国政府在《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中国将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海洋秩序的建立和维护……积极参与网络、深海、极地、空天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贡献。”这意味着,中国在这些领域将更加积极作为,对北极事务的影响力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正如奥兰•杨(Oran Young)所说:“由于北极事务自身的全球属性,以及中国、欧盟等力量在北极事务中的重要作用,由北极国家单独主导北极事务的时代已经过去,这些国家终将被迫接受这一事实,纵使美国也无力改变这一局面。”

       最后,中国满足“北极利益攸关者”的紧急性标准。北极地区气候变化及其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已经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气候、环境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中美两国于2014年签署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明确表示:“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应对气候变化同时也将增强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北京大学张海滨教授认为:“由气候变化及其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对中国的国土、军事、社会、经济、生态、资源、政治以及核安全等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北极作为地球物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在全球气候变化过程中的作用不言而喻,扮演着全球生态环境变化指南针与晴雨表的角色,北极地区也因全球气候变暖再次受到国际社会关注。由气候变化引起的北极生态、资源、地缘政治等问题,促使应对北极地区的安全风险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议题。北极之于中国的重要性亦主要体现在气候变化及其引起的一系列全球性反应方面。北极地区环境变化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已经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济大学夏立平教授指出:“北极冰盖融化致使中国恶劣天气增多,造成更多的自然灾害,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的生态安全以及粮食安全,而从长远看,由于北极冰盖融化导致的全球海平面上升,将导致中国沿海岛屿以及海岸线面临被海水淹没的危险。”此外,由气候变暖导致的北极冻土融化将释放出大量“超级病毒”,这些“超级病毒”有可能影响到全人类健康。诸如此类且尚未被发现的潜在威胁还有很多,若不尽早采取预防措施,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这也必将影响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另一方面,中国正在积极实施的各种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也将影响到包括北极在内的全球气候变化。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符合“北极利益攸关者”的构成标准,并且已经成为深受北极变化影响,且能够影响北极事务发展趋势的重要“利益攸关者”。

3.3 中国“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的构建

       根据上文,中国目前被赋予的“非北极国家”等身份,已经使我们与所谓“北极国家”之间形成“我者—他者”身份差异。若长此以往,不仅将影响我国在北极地区这一重要的全球治理区域负责任国家角色的扮演,更有可能影响我国北极利益的维护。因此,建构更具包容性的身份已经成为我国北极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的出现可谓恰逢其时。中国应努力推动“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的内在建构,并通过积极参与北极事务,争取获得更多外在承认。

       首先,中国正在积极推动“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的内在建构。身份的内在建构包括主观与客观两方面因素,主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又依赖客观因素的存在。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根据构成“利益攸关者”的合理性、影响力以及紧急性标准,对中国的“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进行了论证,这一分析主要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因此不再对身份建构过程中的客观因素进行赘述。既然中国满足成为“北极利益攸关者”的客观条件,那么建立在这一客观事实基础上的主观认知的建构也就相对容易。哥伦比亚大学哲学系教授阿吉尔•比尔格拉米(Akeel Bilgrami)认为:“在身份建构过程中,内在建构的主观因素主要依赖于建构者对自己的认知。”就此而言,由于近年来在参与北极事务中,因“非北极国家”、“近北极国家”等身份带来的诸多不便与限制,中国学者以及政府已经意识到建构“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的重要性,并发出了清晰的声音。在学者多次提出建构中国的“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后,外交部部长王毅以及副部长张明于2015年10月召开的第三届“北极圈论坛”大会上均明确表示:“中国是北极的重要利益攸关方”。在2016年召开的第四届“北极圈论坛”大会上,中国政府特别代表高风再次强调上述立场。

       其次,争取国际社会承认“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作为身份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外在承认”显得格外重要。新身份的建构耗时旷日持久,并且面临着部分国家不愿轻易接受的困难,需要建构者持之以恒的努力,不断争取国际社会对新身份的认可与支持。虽然中国近几年才开始“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的话语建构,但中国参与北极事务进程的开启却可以追溯至上世纪20年代,即成为《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缔约国。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部门组织的北极考察活动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其后参与范围及深度不断拓展:在科学研究领域,中国于1996年加入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积极参与北极科研合作,截至2016年已进行七次北极科考活动,并设立了黄河科考站,还于2016年参加了由美国主导的北极科学部长级会议;在气候变化与环保领域,中国是《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项涉及北极气候变化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在航运领域,中国在《极地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并积极探索利用北极航道;中国在2013年被接纳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后,积极参与理事会及其工作组有关工作,此外还积极参与北极地区资源开发及原住民保护、北冰洋中心区公海渔业管理的协商等事务,努力推动地区可持续发展。中国持之以恒的开展北极活动及参与北极治理,为获得国际社会对“利益攸关者”身份的承认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中国建构“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应积极争取北极八国的认可。北极八国中加拿大将北极国家视为重点合作对象,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态度相对保守,俄罗斯对中国的参与则保持非常矛盾的心态,这两个国家更愿将中国视为北极地区的“外来者”或北极事务的“他者”(即非北极国家)。近年来,中俄两国建立了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双方互信程度不断提高,合作项目和经贸活动不断增多,在此背景下,中俄在北极领域的合作也取得一些进展。目前,俄罗斯国内支持中俄加强北极合作的一派逐渐占据优势,俄罗斯政府高官近来多次表态欢迎中国参与北极开发,这些转变为双边合作持续推进注入更大动力,也有助于推动俄罗斯接受中国的“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冰岛、挪威、瑞典、芬兰以及丹麦在内的北欧五国,在对待中国参与北极事务问题上则相对持开放态度,并积极吸引中国投资其北极开发项目,丹麦在其北极政策文件中更是明确指出欧盟、中国、日本以及韩国等为“利益攸关者”。美国联邦政府关注北极地区的最大动力来自维护其全球领导地位以及对气候变化的关注,中美双方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存在共同利益,美国国务卿克里曾在北极理事会部长级会议上强调:“美国将同中国等国家开展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美国学者乃至官方亦并不避讳使用“利益攸关者”一词称呼包括中国在内的北极事务参与方。美国北极特别代表罗伯特•帕普(Robert Papp)也表示:“基于北极事务的全球属性,美国有意将受北极变化影响的部分域外国家纳入北极治理机制中,以便加强合作。”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国已经深入参与到北极议题中。2015年8月31日,美国组织召开的“北极全球领导力大会”,中国学者和官员获邀参加。为达成一项预防北冰洋中心区公海未经管制的公海捕鱼协议,加拿大、中国、丹麦、欧盟、冰岛、日本、韩国、挪威、俄罗斯以及美国已经举行了数轮“十方会议”,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2016年9月在美国主导下召开的首届北极科学部长级会议,包括北极八国(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挪威、瑞典、丹麦、冰岛和芬兰)和其他北极研究主要国家(中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在内的25个国家和地区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并发表《部长联合声明》。这表明:美国、加拿大以及俄罗斯等北极国家,在事实上已经承认中国在气候变化、科学合作以及渔业等北极问题上就是重要的“利益攸关者”。中国正在并应进一步积极利用各种契机,更加广泛与深入的参与各项北极议题,进一步夯实自己的“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

       此外,韩国、日本、印度和新加坡等国,近年也非常关注北极事务,但同中国一样,这些国家也往往受制于“非北极国家”身份,“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的提出,也为这些国家提供了建构新身份的契机。在日本看来,由北极国家决定北极事务必然导致其独占,不能充分反映日本的意志和利益。由“北极利益攸关者”决定北极事务最符合其自身利益。欧盟亦认为自己是北极地区重要的“利益攸关者”,近年来通过申请加入北极理事会、加强同北欧国家政策协调、发布北极政策文件、积极参与北极治理等多种途径,为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提供合法性基础。同这些国家及组织开展合作,既有助于推动新身份的建构,也有助于中国“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获得更广泛的国际社会的支持。

3.4 中国要做“负责任的北极利益攸关者”

       为因应冷战结束以及国际社会甚嚣尘上的“中国威胁论”,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便开始建构负责任大国身份。近年来,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在国际社会建设负责任大国形象的议题受到更多关注。习近平指出:“随着中国发展,中国将更好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杨洁篪曾表示:“中国致力于在国际社会发挥建设性、负责任的大国作用,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体现了中国外交的基本宗旨,揭示了新形势下中国外交的进取方向。”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也被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据此,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在我国外交活动中已经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成为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外交努力的方向之一,这也符合国际社会对中国角色的期待。北极气候环境变化固然引起该地区地缘战略重要性上升,以及资源开发、航道利用等经济机会,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作为全球治理组成部分的北极地区治理,涵盖包括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地区可持续发展等在内的诸多议题,对全球性大国而言,参与上述议题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同国际社会一道共同合作,应对北极地区气候变化,推动地区可持续发展,努力提升该地区人民生活水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议题。因此,中国不仅仅是“北极利益攸关者”,还应当努力使自己成为“负责任的北极利益攸关者”。与此同时,在北极治理中积极发挥负责任大国角色,也有助于推动国际社会理解和接受我国对北极事务的参与,从而增强我国作为地区“利益攸关者”的合理性。事实上,无论在话语建构还是实践中,中国正积极努力扮演负责任的北极利益攸关者角色。中国政府特别代表高风在2016年第四届“北极圈论坛”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指出:“中国将继续秉持尊重、合作与共赢的政策理念,以负责任的态度建设性参与北极治理。”与此同时,中国通过不断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研究活动,以积极姿态面对气候变化、地区环境保护、航运规则制定、经济开发和原住民权益保护等议题,在地区治理中努力承担与自身实力与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责任。

四、余 论

      身份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它作为群体意识观念上的建构,自发形成“内群体”与“外群体”,而通过对这两个群体的对比,又会导致群体内成员更加倾向自己的群体、并歧视群体外成员,进而又进一步加强二者之间的差别,这一身份的划分显然不利于各方之间开展真诚的合作。特别是对诸如北极事务等在内的全球性治理议题,过分夸大群体成员之间的身份差异,将有可能阻碍成员间合作。然而,包括气候变化、北冰洋中心区公海渔业管理等在内的全球性议题,并非某个国家或国家群体能够单独解决,而是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基于此,我们提出“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试图通过建构这一新身份,化解各方行为体在北极治理过程中由于身份差异导致的合作不畅,将受北极变迁影响,以及有能力有意愿影响北极事务的行为体统一纳入到“利益攸关者”群体中,消解“北极国家”对“非北极国家”参与地区治理的误解乃至歧视,增强各方互信,共同推动北极地区的和平合作以及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的建构,不仅为包括中国、日本、韩国以及新加坡等在内,热心参与北极治理的区域外国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也促使这些国家重视参与北极事务时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而不仅仅是利用北极变化的经济机会。值得指出的是,由于身份建构过程的复杂性,虽然我们已经付出很多努力,“北极利益攸关者”身份尚未获得充分的“外在承认”。这意味着如何确保这一新身份获得充分外在承认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

       此外,对于本文借鉴的“利益攸关者”概念,虽然国内外学者已经进行过大量研究,然而其中的一些问题仍然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这些问题包括:在“利益攸关者”这一“内群体”中,行为体是否依然存在不同等级或层次,这是否又会导致在这一群体内出现新的“我者—他者”区分?本文借鉴的“利益攸关者”划分标准是否仍然过于宽泛,如何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参与国际事务的深度与密度必将持续增加,如何处理诸如上述参与身份在内的议题,还需要我们继续深入研究。

作者简介:董利民,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2016级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海洋法与中国东南海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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